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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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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省、地级以XX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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