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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如下: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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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 案件受理应当做出计算: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如下:1、刑事申诉案件;2、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6、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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