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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等于21.75天除以8小时乘以300% 2、比如基本工资为1500元,所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以月计算的。你缴多少个月,在退休之前一累计即可,断档是允许的。只要退休之前累计超过180个月。 二、缴费年限越长,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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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备注: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3、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amp;lt;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amp;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实行累加收费。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有争议金额的,依照有关规定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按照目前的做法,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最少要交纳520元的费用,数百元的费用对处于劳动争议中的弱势群体——普通劳动者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门槛显然偏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两部门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一切经费由财政拨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个由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所有活动经费开支政府财政没有任何补贴,全靠收取仲裁费解决,因此用收取仲裁费缓解办案、取证、调查经费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选择。
这里说的代课教师(未上编)教师主要系指近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至今仍未上编的教师。 这样的教师有两种身份:第一种,代课教师身份;第二种,“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因为这些教师的档案在人才市场)。 那么,这些教师的怎样计算工龄呢? 如果按照第一种身份,即代课教师身份,那么根据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引文来自网络),即代课教师上编转正前后的工龄可合并相加(注意,须是“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 如果按照第二种身份,即“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那么根据日前2009年10月21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所发《教育人才市场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减收滞纳金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告知书》①规定“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今后流动到其它单位时,接收单位将依据缴保年限确定工龄。” (另,相关国家文件规定见下②) 那么,实际工作中应该按照哪一种身份确定工龄呢? 可以是代课教师身份,这是实际情况。 也可以是“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这也是实际情况,因为这些代课教师的档案在人才市场。 至于是“按代课教师身份”确定工龄,还是按“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以交养老保险确定工龄所造成的矛盾,是一个政策沿革中的问题,应由教育部门与政府协商解决。 但是,代课老师又同时是“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因为这些代课教师的档案在人才市场,是被单位要求放在人才市场的。 所以,单位在将这些代课教师档案放到人才市场那一刻起,就决定了单位必须要为这些代课教师承担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不管以后是否转正上编。 (如果是放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当然就不用承担这一责任了,但为什么又非要把这些代课教师的档案放人才市场呢?显然是为了规避以后要承担的上编责任。) 依据规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流动人员的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负担。缴纳比例为:以流动人员档案工资为基数聘用单位缴纳20%,个人5%。若暂时没有聘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本人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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