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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一般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承包等合同项下的承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实际施工人与受让人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关系,虽然在债权转让时,实际施工人尚未与承包人结算,但在本案庭审终结前,实际施工人没有撤销该债权转让,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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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依法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序主张权利。《解释》实施十多年来,该条规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也报告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本条规定的情况,损害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是指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我国的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 转包有两种情况,即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和肢解分包。 (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违法分包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因此,如果你是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你也是实际施工人。 据此,可以认为工程转包、肢解分包和以上四种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均为实际施工人。此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从事施工的也是实际施工人。 此外,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除“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以外,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为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个人,因其主张的是劳动报酬,不是工程款;同时,劳务人员也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因此不是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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