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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搬迁并不应当直接支付劳动者赔偿,只有在企业因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也无法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按照企业经营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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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土地资源是一家大中型企业可以得以建立和存续的基础,是大中型企业整体资源中最基本、最稀缺的部分。因此,在与拆迁方的补偿谈判中,是否能获得土地补偿以及能获得多少补偿成为了大中型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现实的大中型企业拆迁经验来看,大多数大中型企业都希望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货币补偿便于重新选址或者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更便利地获取新的经营场地。
根据《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在旧城区改建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员住房面[1]积一般较小,但位于城市中心,地理位置较好,土地升值潜力很大,若采用拆迁补偿当下价格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屋调换的形式,被征收人的土地增值利益实际上就被政府的征收行为剥夺了,而回迁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被征收人房屋的现值及增值。因此,在危旧房改造且征收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求回迁的,应当准予其回迁,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但被征收人同样可选择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实际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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