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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关于简述搬迁补偿的方式的问题

2022-06-13
根据《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在旧城区改建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员住房面[1]积一般较小,但位于城市中心,地理位置较好,土地升值潜力很大,若采用拆迁补偿当下价格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屋调换的形式,被征收人的土地增值利益实际上就被政府的征收行为剥夺了,而回迁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被征收人房屋的现值及增值。因此,在危旧房改造且征收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求回迁的,应当准予其回迁,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但被征收人同样可选择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实际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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