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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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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厂今年2月份工资还没发,厂里没月都要拖欠工人工资,而与我们订的合同里也没注明工资如何发,我是不是可以此为由说厂里违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让其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我在该厂做了15年,答:拖欠工资属于违法的问题,无论合同有无约定,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至于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然后才能准确回答,请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条规定是应该从何时开始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所以你现在签的合同应该属于十四条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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