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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是指房产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人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房屋过户的意思,是说房产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人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过户,以办理好,现在又叫不动产权证为标志。不动产权证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唯一凭据。有了不动产权证,才能证明房子过户成功,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房屋新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处理房屋的相关事宜,包括再次买卖、出租、抵押等。《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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