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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目标的物处置判决生效后执行的财产,防止争议扩大,保障有效的判决执...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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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如果采用清点财产的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账。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合同保全的行使条件为: 1、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 2、合同的保全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方法为债权人具有代位权或者撤销权; 4、在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冻结,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中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财产已被查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冻结,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不得重复查封。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隐匿;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价值尽可能的相等,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则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驳回申请,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不提供担保的、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的。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等措施、变卖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灭失或其他危险的,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对情况紧急的,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扣押,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否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驳回申请,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扣押、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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