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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要看其是否有独立财产、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如果是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是的,以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作...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要看其是否有独立财产、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如果是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是的,以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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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设立该分公司,分公司的公司或法人作为处罚对象。分公司是指某公司管辖的分公司,公司在其地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章程,没有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章程,没有独立法人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结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仍有经营资格,需要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些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相反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该成立分公司的法人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不能。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不能成为现在案件被起诉的对象。平常我们所说的机关单位是“一府两院”加社团。“一府两院”就是指法院、检察院和政府。只有政府机关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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