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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也有被行政处罚的对象吗

2021-10-20
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设立该分公司,分公司的公司或法人作为处罚对象。分公司是指某公司管辖的分公司,公司在其地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章程,没有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章程,没有独立法人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结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仍有经营资格,需要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些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相反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该成立分公司的法人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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