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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以前有吗

2022-10-05
引子: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溯及力的问题。其实2008年以前《劳动法》就有对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仅仅增加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后,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可以计算的,其他情况都可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针对您的情况: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如果您没有相关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的话,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有两种情况属于例外:1、经济性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依然要支付给您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1条)。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依然要支付给您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都不可以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要求其支付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正常计算。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您可以参考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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