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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要保留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然后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员工在指定日期内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视为拒签,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
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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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应签而不签合同的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这是硬性的规定; 2、贵司对上面所述内容,特别是该员工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3、个人认为,如能够证明该员工存在上述违反劳动合同法、或不诚信的事实,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3、公司毕竟未与该员工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此类情况今后应避免。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才产生法律效力。但实践中,由于员工不认同用人单位的作法,往往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产生抵触情形,包括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不签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为了避免这个情形出现,用人单位怎样做才能合法有效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类型作出基本的判断,即从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沟通、同事的反馈等情形,来判断这个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是什么样的态度,是否存在抵触情绪。如果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原因能够理解或接受,心态平和,则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让其签收,否则可能需要准备其他送达方式。 其次,如果判断员工可能拒签通知时,可以在书面送达通知时,同时准备录音设备,如果能够在一些有视频监控和同步录音的办公室则更佳。在送达通知的时候,应当采取宣读的形式,以便让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下通知的内容,宣读完之后再送达给员工。这样如果员工拒收,由于已经当场宣读内容,员工已经知晓了解除或终止决定,其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经办人员可以在通知书上如实记录对方拒收即可,对方对此送达事实如有异议可以提供录音录像资料加以佐证。实践中,有的单位习惯于找几个同事来作证,证明送达的事实,并且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这种做法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有的企业存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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