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 3、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 3、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提起上诉。 4、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1)自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2)法院依职权追加而参加诉讼。二、至于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到底有无直接牵连和是否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须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确定。三、法院在公告费缴纳期限内收到你的免交申请的,无论是否同意免交都应当对于你的申请给予回复。如果不同意免交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指定缴费期限。四、受诉法院在未应原告免除公告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原告请求事项的《答复函》之前签发与原告《申请书》请求事项不相关的《民事裁定书》不属于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情形。但法院首先应对你的免交公告费申请作出回复,其次,(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因为黄俊心、黄心晖是本案的第三人而非被告,因此,法院不能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 3、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提起上诉。 4、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9人已浏览
1,113人已浏览
972人已浏览
4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