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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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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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