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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产品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器具。...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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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中水回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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