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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
需要履行一定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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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典》规定,代管有争议,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或者这些人没有代管能力,则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财产代管人需履行如下职责: (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情形如下: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典》规定,代管有争议,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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