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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典》规定,代管有争议,且没有法...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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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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