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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 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
回答"在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的答案如下:(一)内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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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适用对象上,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两者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无从体现。第二,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申请预告登记的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权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或法院的假处分命令才能申请预告登记。而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中,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同时其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义务人,且法律、行政规章强制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这与预告登记性质不符。同时,商品房预售人进行预售登记是依据公法而进行的,而预告登记是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可想而知,如果商品房预售中的购房人无权申请预售登记,而作为债务人的预售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又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预售登记的费用,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如何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呢本篇文章来源于世纪论文网:第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只有赋予预告登记这些法律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等。第四,我国法律、行政规章未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消灭,这也与预告登记制度不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只有在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由此可以断言,我国实行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仅仅是预售行政管理的一种预售资格审查手段,不具备债权保全的对抗效力,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意义上的备案义务。
法律关于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签订房屋预售协议时,为保障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他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如下: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2、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书或法人资格证明书(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住宅所有权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书、共享住宅必须提交住宅共享权证明书和其他共享者同意抵押的证明书(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书(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3、注册机构应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所有权明确。证明资料齐全的,应当从受理登记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登记,不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注明其他权利后,由抵押人收取。向抵押权人发行房屋其他票。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竣工时,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以登记机关(一般应为房管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在抵押合同上记载了抵押事实为准,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生效,银行取得抵押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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