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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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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用人单位因法定情形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能持续经营而裁减人员的企业,由于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都没有变化,裁减人员只是为了达到减轻包袱、快速发展的目的。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按标准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由于支付的是职工未来应付的工资报酬,所以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借记“管理费用——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应先计入递延资产,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支付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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