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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店面的房屋所有权人(房东或者又叫出租人)未给其委托的代签合同的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那么承租人和代签合同的人订立的合同,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因为承租人无法证明代签人对店面具有处置权,代签人没有书面的仅有房东的口头授权,房东是容易反悔的,这将给承租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所以,鉴于代签人没有该店面的处置权,无权将该房屋出租,代签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房东如果不反悔会认可,而如果房东反悔,而承租人又没有证据证明代签人有房东的授权,对承租人来说就是极其不利的
1、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未到期,房客提出退房。房东可以同意退房、但同时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上假如对此有约定的话)。注意是有权,房东可以放弃权利,但是也可以行使权力。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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