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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物业,电费是电费,只能说这样做不合理,但是实践中经常有的事情。...
业主和物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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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拖欠物业费是,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第七章规定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结论: 1、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你催交过,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释〔2008〕11号第三条的规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向你进行的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物业费纠纷诉讼时效还是得看具体的情况。
1、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催缴物业费,因为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 2、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自来水公司、业主和供电局,且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
根据合同履行的抵抗原则,如果水电人不履行支付水电费的义务,供水电人当然有权停水停电。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水电人有义务支付水电费,供水电人有义务按约定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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