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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是这样,在您休产假期间由于未能向企业提供劳动,所以不应享受工资待遇,而是完全由生育基金来支付您生育津贴,只有在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那么如果单位已经额外支付过您工资了,多支付的部分,单位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有些人认为生育津贴不能代替工资,工资应该照发。这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虽然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支付,实际上还是由企业支出的,而企业在支付一个职工工资时,不可能支付两份报酬。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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