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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售楼部的电话说我们楼盘已经开始认购了,你什么时候有时间来看下。选好房子后,售楼部通常会和业主签订认购书。不少购房者买...
当事人对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争议的,不应当拘泥于协议书的名称,而应探求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对认购协议书内容进行解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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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2、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3、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4、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很大的区别,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此条款,购房者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对于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房屋,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可以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书一般只就房屋位置(部位)、套形、面积、价格、交房期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对交房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大量内容一般都不进行约定,所以签订了认购书并不等于完全签约买下了房子。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1、仔细检查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协议是否与商品房广告一致,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销售人员的宣传也要谨慎对待。不一定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包括补充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真对待认购书中的定金条约,如果约定了定金,那么一定要知道定金二字背后的定金规则,即如果违约,可能拿不回定金。同时也要注意没收的条款,比如所收预付款不予返还的约定,这种没收条款还是会导致你无法拿回你交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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