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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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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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