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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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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区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准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分配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转让申请交易当事人在申请转让手续的同时,还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地地址图、建筑物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集计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申请区划用途符合计划,且符合协议转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地价评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评价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权格和土地使用权利价格,评价基准日期为转让时点。确定转让金,制定转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调决策机构应根据土地评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定,综合确定转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应当按下式认定:(1)转让后不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益价格(2)转让后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益价格方案的批准,转让通知书市协议转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土地使用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允许转让的目标、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转让人的要求、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应支付的土地转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答:对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至于具体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进行确定,是在土地出让前就已经确定好的,不是出让后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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