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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等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小组代表或者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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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期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业主大会成立和决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八)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锅炉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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