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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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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不定时综合工作制,只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两工时制只有合同约定是无效的,还需劳动部门批准。 2、不定时工作制法定假日有加班费,综合计时工作制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仍有加班费、法定假日也有加班费。 3、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或者到劳动部门举报。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2、如果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你的情况属于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允许在一定的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如果在这一周期内你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的标准,那超出的时间就是你的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以此作为标准,以周为工作周期,你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的时间算加班时间,按每日工资的1.5倍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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