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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不给加班费是否合理?

2022-07-30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 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 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 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 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 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 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 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已经超 出了总工作时间,因此对多出的部分,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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