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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母逝世,父母有权继承遗产。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中,父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法定继承中...
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三种: 1. 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也就是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这种方式的主要费用包括营业税、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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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父亲过世后并不是所有房产都有母亲继承,母亲作为配偶继承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般,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继承人均等分割,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遗产的继承顺序和条件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应该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因此称为“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第一,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谓“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所谓“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谓“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是指继承人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最后,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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