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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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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构成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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