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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021-12-31
信托财产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2)主观上必须故意;(3)侵权对象为金融机构委托金融管理和公共资金管理制度;(4)客观上必须违反委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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