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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具体...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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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五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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