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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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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06年10月27日通过挂牌方式取得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土地款、契税已全部交清。正在办理土地证过程中,发现原该土地的使用者几年前以抵押贷款方式抵押给银行,银行已通过法院于06年8月20日查封,(该宗地原为A公司的,性质是集体土地,)至今我公司也未能把土地办到公司名下。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然而,一些业主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办理完房屋产权证过户,经常想当然地以为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不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过户。
1.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 2.集体土地,一般使农村土地,只能一个村户籍人员之间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受理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会办理过户,不对外村户籍转让。 3.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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