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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单位,应付职工的计时工资是根据工资标准、考勤记录和有关制度计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又因采用月薪制或采用日薪制而有所不同。采用月薪制计时工资时,计时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应付计时工资=月标准工资-日工资额×缺勤天数其中:月标准工资可以根据工资卡片的记录取得,缺勤记录可以根据考勤记录取得,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 (1)每月固定按30天计算,日工资率为每月标准工资除以30天,即: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30用这种方法计算日工资率时,缺勤期间的节假日也视为缺勤,照样要扣工资。 (2)每月按21天计算(全年365天扣除法定节假日7天及104个公休日,再用12个月平均),日工资率为全月标准工资除以21天,即: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21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日工资率时,缺勤期间的节假日、星期天不算缺勤,不扣工资。
计件单价,指实行计件工资制时,企业为职工完成的每件合格产品(或某项作业)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单价是根据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计算出来得,是支付计件工资的主要依据。所以计件单价是否科学合理,主要取决于正确确定工作物等级和劳动定额。 (一)计件单价的公式 1、按产量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 2、按工时定额计算:单位时间的产量定额计件单价=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二)集体计件 1、按产量定额计算:计件单价=集体计件单位定员内全体人员的工资标准之和 2、按工时定额计算: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内产量定额计件单价=集体计件单位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之和×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内的产品工时定额。
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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