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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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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事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包含的信息有: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此外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所需证明文件的,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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