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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是依据什么

2021-09-29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事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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