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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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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1、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2、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涉外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规定”的法律内容,大家不仅需要了解涉外婚姻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还应该清楚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
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另外,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通常都应当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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