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领域值得关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没有哪一种能够完全把电子证据包容进去,电子数据证据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答辩期满开庭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取得证据的申请。 取证申请书应当注明以下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二)取证内容;(三)申请取证的原因及其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也称为有效性或法律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通过法律手机和验证。只有当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要求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提单规则)排除非法电子证据的规则。一、通过窃录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三、通过非核实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网络进入许可证制度);四、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相关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提出的电子证据想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第三,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诉讼时,必须重组和选择与诉讼事实相关的许多数据,以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审查数据电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存储或传输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于识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除了与我国订立条约国家中形成的证据可根据条约完成“相关证明手续”(譬如,国家间缔结了免除认证条约,域外证据就只要经过公证而无需履行认证手续);或者在香港、澳门形成的证据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办理,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经过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之外,在司法实践的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就域外证据办理公证和认证是强制性的,否则法院对其真实性将不予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