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成证据来运用。(电子提单规则)非法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一、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三、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进网许可证制度);四、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进行审查:第一,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第二,该事实是否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第三,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在讼诉的时候,必须对诉讼事实有关的诸多数据进行重组与取舍,从而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性,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做了规定,认为在审查数据电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成证据来运用。(电子提单规则)非法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一、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三、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进网许可证制度);四、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进行审查:第一,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第二,该事实是否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第三,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在讼诉的时候,必须对诉讼事实有关的诸多数据进行重组与取舍,从而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性,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做了规定,认为在审查数据电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损害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是,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一)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二)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物,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二)如果原物种类繁多,可以提供分。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3)声音数据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本记录。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盖章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现场有其他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提供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语证书或者外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翻译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字。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明确标注,并向法院说明,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5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