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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
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来提供证据: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而被告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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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由申请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院出示,可以说明调取证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进行质证。经法院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互相提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互相提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法。当事人在质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经法院批准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件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件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在法庭上播放或者显示,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也称为有效性或法律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通过法律手机和验证。只有当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要求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提单规则)排除非法电子证据的规则。一、通过窃录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三、通过非核实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网络进入许可证制度);四、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相关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提出的电子证据想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第三,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诉讼时,必须重组和选择与诉讼事实相关的许多数据,以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审查数据电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存储或传输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于识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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