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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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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也称为有效性或法律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通过法律手机和验证。只有当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要求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提单规则)排除非法电子证据的规则。一、通过窃录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三、通过非核实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网络进入许可证制度);四、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相关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提出的电子证据想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第三,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诉讼时,必须重组和选择与诉讼事实相关的许多数据,以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审查数据电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存储或传输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于识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3)合法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证据的收集、调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证据,否则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的证明规则。从而肇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它不仅作为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准则,同时亦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自行收集证据的效力进行认证的规则。根据“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行政机关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为证据。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则等同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充分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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