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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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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因此,就使得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买处于极度混乱的局面。在城市,买卖房屋的现象是非常常见的。其房屋建在国有土地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可以自由流转。那么,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建房屋可以转让吗?房屋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但是由于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即使是房屋转让出去了,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要想转让,首先需要变更其性质,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转让。
不能进行买卖,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不可以。安置房通常是指在城市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利用农民宅基地或划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土地和建设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自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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