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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予以辞退: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
辞退民警又回公安初局,也只能算警察,工作年限需要重新计算。满足下列条件,才能初次授衔为一级警司: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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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需要根据有关证据而定,情节恶劣可能会涉及有关处分。一般来说,单位领导可能不会管,虽然不会开除,但对工作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如果与单位处理不好关系,则会有被开除的风险。
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予以辞退: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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