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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通过...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条款。但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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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上述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你公司实行的绩效考核制度仅仅是告知了员工,没有民主讨论协商程序,该制度在法律效力上是存在瑕疵的。如果不是基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劳动者进行的工作调整,应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你公司对于你进行的工作岗位的调整未经你同意,应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您的情况如果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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