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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可以,我国《民法典》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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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时候,并不知道该财产已经抵押出去,并且当初也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财产的,在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一、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未作登记或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的不动产所有人不符,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设置抵押权,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存在权利瑕疵,债权人依然能取得抵押权。 二、具体构成要件为: 1、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为善意; 2、不动产或动产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 3、债权人已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提示: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谨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如:要求提供婚姻信息材料,审查与登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2、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为尽可能证明抵押权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增添保证条款等。
质押股权做为一种担保物权,只需其获得合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支配权人将房产或是动产抵押出让给买受人的,使用权人有权利讨回;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合乎以下情况的,买受人获得该房产或是动产抵押的使用权: (一)买受人转让该房产或是动产抵押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以有效的价钱出让; (三)出让的房产或是动产抵押按照法律法规理应备案的早已备案,不用备案的早已交由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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