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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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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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