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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一审终审的案件不能上诉。这些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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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二)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
是的。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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