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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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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每一人都可以成为消费者,他们对自己的利益最关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得好坏与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更是消费者自己的任务。所以,《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有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最有效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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