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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4-11-06
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以部分土地出资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已经过有偿出让。 3.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设有权利负担。 4. 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是两项不可分割的义务,否则股东可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和《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如果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如果逾期未解除,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相关法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地2款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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