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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这个限期的最高年限根据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征收的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方案; 2、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通过后,发布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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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在承包土地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也希望您可以在承包或租赁土地并签订土地合同时能够游刃有余
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符合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来源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项目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符合转让条件。(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重新发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经审查批准,重新交付转让金后才能转让的国有回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转让土地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三)签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是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条件,但转让时,除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才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五)房地产开发商在完全了解税费交付情况后,承诺承担转让时税费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等规定费用,转让人应明确自己依法缴纳的税费,以免因没有相关知识而承担额外费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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