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单位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单位审。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第一步,修改规划;第二步:报批规划;第三步:公示规划;第四步:实施立项;第五步:拆迁许可;第六步:补偿安置; 第七步:拆除收地。 《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8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一)国家防卫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3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